2025年12月29日,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董事会通过了第2025-P-12/71-3-(NPA)号决议“关于修订吉尔吉斯斯坦国家银行若干监管法律法规”。该文件已发布在监管机构的网站上。据悉,目前新成立的商业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本要求)的最低授权资本不得少于 30 亿索姆。
对于运营中的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必须为:
-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 8 亿索姆;
-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 - 10 亿索姆;
- 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 - 15 亿索姆;
- 自 2028 年 7 月 1 日起 - 20 亿索姆;
- 自 2029 年 7 月 1 日起 - 25 亿索姆;
- 自 2030 年 7 月 1 日起 - 30 亿索姆。
此外,对于现有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商业银行”,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最低授权资本不得少于 80 亿索姆。
此外,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必须在国家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将其法定资本增加到 80 亿索姆。
同时,新成立银行(包括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股本(监管)资本额不得少于为新成立银行设立的最低授权资本额(30亿索姆)。
如果一家银行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则该银行的自有(监管)资本必须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通知该银行符合系统重要性标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增加到本决议第 3 段规定的数额(至少 80 亿索姆)。根据监管机构的决议,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申请设立银行许可证的人员,必须设立至少 30 亿索姆的法定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