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N.向比什凯克十月区警察局提交了一份书面投诉,称有人以她的名义贷款167,270索姆。执法机构已对此进行了通报。
根据这一事件,十月区内务局侦查处已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刑法典第209条第1款“故意向第三方转移或出售电子支付工具、虚拟资产钱包和SIM卡”的规定,立案侦查。在调查和行动搜查活动中,发现出生于 2003 年的 K.P. 提供了她的电子银行账户,从而为第三方实施非法行为创造了条件,造成了物质损失。
K.P.已被提起刑事诉讼,并受到电子监控。十月区内务局提醒,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所谓“送卡”和协助犯罪分子获取和使用银行卡的行为将受到刑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