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法院审议了总统提出的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修改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的法律草案的意见,该草案规定对强奸儿童和涉及强奸的谋杀行为适用死刑。宪法法院在其报告中指出,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时,宪法法院遵循以下原则:拟议的修正案与作为整体体系的宪法的一致性;这些修正案对宪法秩序基础的影响,而宪法秩序的基础是基本人权和自由以及国家的民主性质;以及这些修正案与吉尔吉斯共和国根据已批准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兼容性。
宪法法院指出,宪法将人权和自由奉为最高价值,而保障人权和自由的体系构成了宪法秩序的基础,并预先界定了对《基本法》可进行修正的界限。对此,宪法法院强调,任何对《基本法》中有关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修正,都必须考虑其系统性特征以及对整个宪法保护个人模式运作的潜在影响。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必须防止权利和自由保障水平出现倒退,因为其稳定性和一致性构成了宪法所载个人及其尊严优先原则的本质所在。
在此背景下,宪法审查机构的出发点是,禁止死刑和承认生命权至上不仅具有规范性,也具有根本价值性。它们体现了国家和人民选择建立一个排除使用死刑的法律制度。生命权和禁止死刑是构成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刑事政策、司法行政、执法机构的活动以及监狱系统设定了标准。
通过宪法修正案恢复死刑意味着否定这些标准,中断法律发展的连续性,并背离以个人尊严优先和加强对其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为重点的宪法方向。
宪法法院还注意到所审议问题的国际法律层面。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规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是该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要求在国家层面做出决定时遵守相关的国际义务。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作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条约的终止或中止仅在严格限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吉尔吉斯共和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该议定书旨在彻底废除死刑,且未规定任何举报机制。这意味着,加入该议定书的国家即承担了永久义务,即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恢复或诉诸死刑。
在这种情况下,在国内法中引入死刑必然会使吉尔吉斯共和国处于违反其条约义务的国家地位,这与宪法规定的承认国际法和善意履行国际条约的原则不符。
宪法法院综合考虑宪法和国际法论据后得出结论:通过宪法修正案恢复死刑是违宪的、不可接受的,也是法律上不可能的。
因此,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修改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的法律草案》不能提交全民公投,所有旨在通过该草案的实施程序均自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法院的裁决生效之日起终止。
执行部分已在KR网站上公布,所有政府机构必须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萨德尔·扎帕罗夫此前曾提议在吉尔吉斯斯坦恢复死刑,以惩罚针对儿童和妇女的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这一提议的起因是17岁少女艾苏鲁·穆卡舍娃于9月27日在伊塞克湖地区被绑架并遭强奸后遇害。这起悲剧引发了广泛的公众抗议。然而,10月中旬,一些国际人权组织谴责了国家元首的提议。一份联合声明指出,恢复死刑将违反吉尔吉斯斯坦宪法和该国的国际义务,并且不会减少暴力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