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长办公室提议在不经定罪的情况下没收公民财产

总检察长办公室拟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法》进行修订,涉及没收公民财产的相关事宜。该法律草案已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监管机构指出,在吉尔吉斯斯坦,一些非法所得人员常常巧妙地逃避调查、胁迫证人、销毁证据,甚至死亡,将非法所得财产留给亲信或关联实体。而这些亲信则继续不受阻碍地处置非法资产,或在国外从事犯罪活动。

与此同时,检察长办公室认为,现行的刑事没收制度与有罪判决严格挂钩,是无效的,因为如果没有有罪判决,就不可能没收犯罪所得。

这种情况会在社会上造成不公正感,导致腐败滋生,公众对执法系统的信任度下降,国家也无法收回失去的资源。

发起人还提醒,根据宪法,未经所有者同意,只能通过法院依法作出的命令才能没收财产。此外,刑事没收制度的实施取决于定罪的存在。如果没有罪名成立的判决,犯罪所得财产不受国家控制,而当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被告潜逃而无法侦破时,执法机构也无法执行没收。

现行《刑事诉讼法》缺乏不基于法院判决的没收机制(非定罪没收),导致在刑事案件未结案、被告潜逃、死亡或因其他非矫正性理由撤销案件的情况下,无法扣押资产。这阻碍了非法所得返还财政,并限制了反腐败政策的有效性。

因此,检察长办公室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最合适的办法是引入资产没收制度,该制度允许在无需刑事定罪的情况下,没收来源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确认的资产。

开发商指出,在包括哈萨克斯坦、澳大利亚、保加利亚、意大利、英国和拉脱维亚在内的多个国家,基于民事或行政诉讼的没收模式已成功实施。在该模式下,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落在财产所有人身上。根据所谓的“可反驳的非法推定”,法院假定,如果拥有大量资产的人无法根据官方收入证明其资产来源,则该资产可能被认定为通过犯罪手段获得并予以没收。

该模式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它不要求一个人被判犯有刑事罪行,而且是财产法性质的,而不是惩罚性质的。

因此,监管机构正在《刑法》中引入一项条款,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没收财产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本身也通过第十七条“判刑前的没收程序”进行了补充。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第62章 判刑前没收财产的初步程序。

第547条判刑前启动没收非法所得财产的程序。

1. 如果被告人已被宣布为通缉犯,或者根据本法典第27条第一部分第7款和第12款的规定,对其提起的刑事诉讼已经终止,那么侦查人员如果掌握有关非法所得财产的信息,并且该财产的所在地已确定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和境外,则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启动没收财产的程序。

2. 调查员应当就没收程序所分配的材料作出裁定,并附上作为没收依据的犯罪刑事案件材料副本,包括本法典第81条第1款第9项规定的支持性情况。

第548条没收财产的初步程序。

1. 没收财产的初步程序应当按照本法典的规定进行,除非本章另有规定。

2. 在没收财产的初步程序中,除本法典第81条规定的情况外,还必须证明下列情形:

  • 被告或第三方拥有财产;
  • 财产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是申请没收的依据;
  • 第三方取得财产的情况,或者有理由相信该财产是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

3. 如果确定被告人通过重新登记他人名下的方式隐瞒财产,侦查人员应当请求检察官决定是否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以国家利益或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宣告相关交易(买卖、赠与、租赁、信托管理等)无效。

4. 调查人员在确认没收程序中已收集到充分证据表明该财产系非法取得后,撰写了一份报告,其中指出:

  • 被告人的姓氏、名字、父名(如有)、居住地或地址、出生日期;
  • 没收财产所依据的犯罪信息、犯罪分类、犯罪情况、犯罪造成的损害性质和程度;
  • 被没收财产的描述和位置;
  • 证实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情况的证据;
  • 结论是需要向法院申请没收财产。

5. 没收财产的程序结束后,应立即将结论送交检察官。

6. 检察官审查报告后,向负责侦查该刑事案件的法院提交没收申请书。没收申请书应包括:

  • 提交申请的时间和地点;
  • 请愿书撰写人的职位、姓氏和姓名首字母;
  • 没收财产所依据的犯罪信息、犯罪分类、犯罪情况;
  • 被告人的姓氏、名字、父名(如有)、居住地和地址、出生日期;
  • 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的性质和程度;
  • 关于没收财产的扣押信息;
  • 被没收财产的描述和位置;
  • 一份证据清单,证实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情况;
  • 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的依据;
  • 没收程序的预计费用。

律师和法定代表人(如有)、受害人及其代表均会收到起诉书通知。起诉书附有一份出庭人员名单,名单包括传唤人员的姓氏、名字、父名、诉讼身份和居住地。

7. 如果没有理由向法院提出动议,检察官将结论和材料退还给调查人员,并指出是否需要收集更多证据或终止没收程序。

8. 检察官应当在十日内执行本条第6款和第7款规定的行动。

第63章 没收申请的司法审查。

第549条法院对没收申请的审理。

1. 法官仅对没收财产的申请作出裁决。检察官的动议必须在法院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法官作出裁决。

2. 审判应当按照本法典的规定进行,并应考虑到本章的具体规定。如果需要审查其他材料,法官有权要求调取刑事案件卷宗。

3. 检察官必须参与审判。

4. 经被告律师或法律代表请求,可以传唤其他人到庭审现场,就被告正在审理的动议作证,同时被告参与庭审。

5. 如果被告人藏匿于共和国境外,已被缺席通知法院将其作为被告人传唤至法庭,且没有辩护律师,并且其近亲属(已正式通知没收程序开始)无理拒绝参与审理申请,则应继续审理申请,并由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指定的辩护律师参与。

第550条没收程序中法庭审议室所决定的问题。

1. 法院根据对没收申请的审议结果作出裁决。

2. 法院在作出裁决时,应当解决下列问题:

  • 被告人的财产是否与构成《刑法》第69条规定的没收理由的犯罪有关;
  • 第三方财产是否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方式取得;
  • 是否适用没收,以及应没收财产的哪一部分;
  • 如何处理被扣押或没收但无需没收的财产;
  • 没收程序的费用是多少?由谁承担?

第551条没收程序中的法院裁决。

1. 法庭在审议室就以下事项作出裁决:

  • 请愿得到满足并没收财产;
  • 拒绝满足没收申请。

2. 裁决书副本送达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或邮寄给未参与没收程序的参与者。裁决书副本送达财产被没收人。

3. 法院判决自上诉期限届满或检察官提交代理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4. 判决生效后,作出判决的法院应当将执行令、财产清单副本和判决书副本送交国家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机关,按照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程序执行。

第 552 条。对没收令的上诉、复审,由检察官提出。

对于没收财产的法院裁决,检察官可以按照本法典第 10 条和第 12 条规定的方式提出上诉和复审,被告人、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也可以提出申诉,只要该裁决影响到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