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正在制定一套单独的无人机飞行航空法规。

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民航局已提交一份批准吉尔吉斯共和国航空条例“APKR-6. 第四部分. 航空器运行. 无人机”的命令草案,供公众讨论。

支持文件指出,制定 APCR-6(第四部分)的目的是制定标准,以定义民用航空中无人机(UAV)的监管和使用程序。

该规则草案旨在适用于在吉尔吉斯斯坦领土和空域内进行飞行作业的无人机所有者,以及暂时将无人机进口到该国的外国公民。

如参考文献所述,该文件规定了以下标准:

  • 无人机登记和注册(包括证书更换、标记、注销);
  • 根据无人机操作员证书(签发要求、有效期、对健康和精神活性物质使用的限制、证书持有人的权利);
  • 操作员认证(申请、文件评估、检查、持续监督和检查);
  • 关于航班组织和运营人职责,包括执行航空工作时的文件;
  • 为无人机所有者提供服务,包括要求、最低飞行高度、禁飞区和限制飞行区,以及无人机空投或喷洒;
  • 根据吉尔吉斯斯坦关于无人机使用空域的规定;
  • 根据无人机的分类,参照注册和获得操作员证书的要求。